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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而对方不同意的,法院有权启动鉴定程序

发布时间:2024-02-20        浏览次数:23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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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而对方不同意的,法院有权启动鉴定程序


根据民诉法第7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进行指定。天纵鉴定(SKYLABS)认为在此规定中的“协商不成”,应理解为既包括“当事人均同意鉴定,仅对鉴定部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还包括“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鉴定,导致协商不能”的情形。对于后一种情形,仍可由法院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民诉法第7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原则,在当事人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尚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则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仅是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鉴定的情形,更不存在鉴定程序无法启动的道理。其实就算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未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依据职权决定是否启动鉴定。这是因为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相关专门性问题缺乏判断认定能力的情况下,才会决定通过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查明该专门性问题的相关事实。司法鉴定作为人民法院的辅助机关,法官因不具有特别知识而不能知晓的事项,须有专家补其不足,以达到正确判断之目的。因此,鉴定不是以当事人提出为前提,而应该是以法官查明事实的需要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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