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主要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只要因使用、消费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向该产品的生产者、销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主要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只要因使用、消费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向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以无过错主张免责,受害人也无须证明生产者和销售者有过错。产品责任纠纷中受害人可以起诉制造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方追偿。
为便于说明什么是产品责任纠纷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天纵鉴定(SKYLABS)选取了以下案例进行说明。
案件基本情况
石某在王某的摩托车店里购买了一辆摩托车,该车的生产商为某摩托车公司。两个月后,石某在一次正常驾驶时突然发生翻车事故,受伤严重,经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后经第三方产品质量鉴定,事故原因为石某所驾驶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所致。石某遂将摩托车卖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恢复费、误工费等共计六万余元。
法院判决
本案中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应为产品缺陷,因此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无须石某证明王某和摩托车公司有过错,只需证明有购买摩托车的事实、损害结果和产品质量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可。因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法定免责的情形,因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终判决摩托车卖家承担赔偿责任。
天纵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即可构成侵权责任,受害人是不必证明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这种责任方式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